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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低收入孤寡老人可免费住公租房
来源:广东热线 | 浏览:[37533]2016/2/16 17:54:45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15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新建的公租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或结合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按需配建。此外,低收入孤寡老人可免租住公租房。

  学校肉菜市场等配套设施将更齐备

  《办法》首次在公租房房源筹集中增加配建方式,并明确建设比例等操作细节。配建的公租房比例具体可按国家和省的政策要求并结合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配建的公租房原则上集中建设,与所在项目的商品住宅统一规划、同步建设、配套和交付。配建房源所在位置及户型应取得建设项目用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接收方的意见。建成后的公租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无偿移交广州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的,应向该市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

  值得一提的是,今后租住公租房的市民将享受更齐备的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肉菜市场和邮局等公共配套设施,而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则可能“缩水”。《办法》将公租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下限,由原先的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提升至11%;将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上限,由原先的最多10%,降低至5%。

  公租房租赁期限将由3年调为5年

  《办法》还首次提出,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目前,广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设定为3年,也将调整提高到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可以申请续租。

  在租金标准方面,此次《办法》规定基本与目前现行一致。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应当结合市场租金水平、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

  承租政府公租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

  此外,《办法》还首度提出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可免交租金。

  单位自建公租房租金应低于市场价

  此前,部分家庭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后,仍不愿搬离公租房。此次《办法》加大了这方面的管理力度。

  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租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公布的同期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1年期满后必须腾退公租房,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租金。出租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将拒不腾退公租房者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办法》专门增加了“社会力量参与”房源管理内容。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原则上向本单位无房职工供应,具体的准入条件和分配方案由用人单位制订,经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后,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后实施;有剩余房源的,可向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供应。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结果报送所在区住房保障部门留存。按规定,社会力量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

  变化

  1.首度提出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可免交租金

  2.首次提出住房租赁补贴期限为5年

  3.广州市公租房租赁合同3年的期限将调整到5年

  4.公租房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下限,由原先的应不小于住宅建筑面积的6%,提升至11%;配套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比例上限,将由原先的最多10%,降低至5%

  管理

  ●过渡期满,承租人须腾退公租房;确实无法腾退的,可申请续租1年,并按公布的同期公租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给予租金减免

  ●1年期满后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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